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以车贴或油贴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政府拆迁搬出原来的厂房,应于何时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该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企业签订一个合同,合同中包含:购销,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经济事项,且多个经济事项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金额,此合同的印花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该企业签订的合同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