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8月1日、8月4日、8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元平、徐菊芹、黄六娟、丁杏燕、朱海燕、张永兴、朱林富、潘海山、石文富诉你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新人劳仲案字〔2014〕第323号、第328号、第329号、第330号、第331号、第332号、第333号、第334号、第363号、第364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李元平、徐菊芹、黄六娟、丁杏燕、朱海燕、张永兴、朱林富、潘海山、石文富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工伤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96971.58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4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