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其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需要支付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是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本案中,杨某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银行向杨某核发了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在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不按约定归还透支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偿付银行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享有一定免息期,也就是说可以提前使用银行的钱消费。但是信用卡持卡人若未能按时归还,日利息0.5‰,滞纳金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来收取的。就本案而言,2013年5月14日到2014年7月20日在这14个月零6天的日子里利息及滞纳金高达7299.28元,相当于月息5.23%(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0倍多)。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收费标准条款,做到办理信用卡要谨慎,信用卡透支更要量入为出,透支后要及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