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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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桂花存侥幸 慑于法律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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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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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桂花存侥幸 慑于法律终自首
一株桂花树换来刑罚
  家住新林乡的叶某伙同南明街道的董某,为获取不义之财,将黑手伸向了一株价值12000元的桂花树。近日,县法院对叶某、董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人叶某、董某系朋友关系,在明知新林乡某村的一株四季桂花树已被钦寸水库有限公司征用并已赔付的情况下,仍起了贪念,由叶某联系挖树小工,董某现场指挥,乘人不备,偷挖得该桂花树。两人连夜联系拖拉机,将该树运送至大市聚镇某村,并于次日将桂花树种植于该村一空地内。在盗窃桂花树后,叶某和董某慑于法律威严,在经历激烈的内心挣扎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经评估,叶某和董某所窃桂花树价值人民币12000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董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叶某、董某均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通讯员 求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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