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我县食品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申请或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农业、卫生、质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处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水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申诉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被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监管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奖励额度的100%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奖励额度的70%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奖励额度的30%奖励。
第九条举报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中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罚没款金额人民币10000以下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1000元;
(二)罚没款金额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2000元;
(三)罚没款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提供线索经查实涉嫌刑事犯罪的,须移送公安部门且受理立案查处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奖励:
1.被单处罚金的,按罚金的10%给予奖励;
2.被判处缓刑的,刑期不超过1年的奖励l万元,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1年奖励5000元累加;被判处实刑的,刑期不超过1年的奖励2万元,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1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两者分别计算后累加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并就高奖励。
第十条举报胶囊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举报无证生产胶囊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案情奖励20000~50000元;
(二)举报在胶囊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原辅料、添加剂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案情奖励10000~20000元;
(三)举报无照经营胶囊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案情奖励2000~10000元;
(四)举报利用胶囊生产劣药假药的,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案情奖励20000~50000元;
(五)举报胶囊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奖励5000~20000元。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案件承办单位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审批。由案件承办单位审批决定;奖励金额1万元以上,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奖励报批完毕逾半年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携带“奖励通知书”到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奖,并办理签收手续。接到奖励通知书后3个月内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受奖人可以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或委托他人代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须随带“奖励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新昌县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科队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资料,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新昌县范围内的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