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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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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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受害人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义务人仍需承担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2014年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穿越人行横道过程中与行人俞某发生擦碰,造成俞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穿越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无责。

  俞某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215元(部分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误工费7320元,护理费3050元、伙食费500元,交通费250元。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张某认为俞某医疗费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某不应另行赔偿。

  【律师点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本案中,俞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医疗费用应由张某赔偿,俞某虽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不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至于俞某的理赔行为,系俞某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俞某因交通事故治疗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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