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晚上,张某和朋友石某、吕某等人在城东大院邱平饭店吃夜宵。酒至半酣,张某等人感觉喝的不够尽兴,吕某提议去隔壁娃娃夜宵店找人再喝几轮。谁知正与朋友聊得火热的俞某、潘某等人感觉吕某态度鲁莽,打扰聚餐的热闹气氛,对吕某的敬酒行为并不买账。吕某被拒后觉得丢面子,与俞某发生争执。吵闹推搡之声传到张某等一桌人耳中,张某一时酒气上身,借着喝大的酒胆“挺身而出”要为朋友讨回面子。双方一语不合发生争吵,继而发展成打架动手,张某更是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潘某腹部及手臂,致潘某左侧腹部贯通创、脾破裂、胰腺裂伤及左前臂裂伤,后又刺中俞某腿部致俞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在醒目的鲜血刺激下,已被酒精冲昏头脑的张某才清醒过来,意识到闯下了大祸,便携带凶器迅速逃离了现场。事发后,张某心生悔意,每天都在挣扎煎熬和担惊受怕中度过,直至2014年7月30日,张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曾于2000年2月、2007年11月两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嵊州法院判刑,2011年8月28日才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石某代为赔偿被害人潘某、俞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元,被害人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朋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求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