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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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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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中乘客受伤,谁为赔偿人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0日,梁某驾驶轿车与对向严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摩托车车上乘客吕某受伤。吕某受伤后,即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8万元,并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吕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人民币35万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严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无责任。对于吕某的损失,谁应为赔偿责任人?

  【律师点评】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苗芳: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摩托车车上乘客吕某遭受人身损害。吕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怎么赔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吕某的人身损害属于其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显然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梁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受伤者吕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则吕某遭受的损害应按照梁某和严某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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