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放时间和范围:
1.禁放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除大年三十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元宵节7时至24时外(其中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为全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禁放范围内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禁放范围(按顺时针方向)
七星大桥——104国道——城东大桥(南)——新昌江——冷湖——引水渠——湖莲潭东风桥——蟠龙路——城南路——104国道南复线——体育场路——七星转盘——七星大桥(以上地段的右侧区域);新昌大桥至眠山陵园路段。(具体见禁放区域图)
二、公安部门不再在禁放区内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不再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在禁放区范围内经由道路运输的许可证。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机关一律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严处。
三、安监部门不再在禁放区内新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已批准的零售点到期后不再在原址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