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该局制定《新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并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安监站,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许可证延期办理的相关事项,以便各经营户及时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延期申请。
县安监局提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换证相关程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严防烟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储存及经营活动。
该局特别强调,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发〔2014〕49号)对双禁区域的划定,不再受理“双禁”区域内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对被受理经营单位(户)递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零售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等材料,采取乡镇(街道)安监站一审、县安监局职能科室二审、分管领导三审的程序,从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讯员杨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