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县保利机械有限公司因违法排放含铬废水且严重超标,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县环保局立案查处,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新昌县保利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铝件氧化加工的企业,铝氧化技改项目于2011年通过环评审批,2014年4月份正式投入生产,但该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擅自使用铬酸对产品进行亚光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废水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处理,污染治理设施也无含铬废水处理能力,含铬废水部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部分通过裂隙渗漏直排环境,被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经调查,直排环境的2只废水样经监测分析,含重金属六价铬分别为33.6mg/L和32.4mg/L,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废水含重金属六价铬为3.5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7.2倍、64.8倍、7.04倍。另查明,该企业虽通过环评审批,但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且明知废水长期存在渗漏外排行为未停止生产。
【案情分析】上述案情存在多个违法事实。①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进行生产,擅自购买、使用铬酸对产品进行亚光处理,属于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竣工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制度。②外排废水中含重金属六价铬且严重超标,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六价铬属于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15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将“含铬物质”列为“有毒物质”,《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企业通过裂隙渗漏外排含六价铬废水超过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六十多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启示教训】当前形势下,环境保护已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按日计罚、行政拘留、刑事追责等一系列措施的新增和强化,将使违法企业付出惨痛的代价,违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环保监管等违法行为不仅要被按日计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拘留或刑事追责。从上述案例来看,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做到三个“必须”:一是环保手续必须到位,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开工建设前)必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通过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并且按照规范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原辅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三是必须加强环保日常管理,杜绝废水不按规范要求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特别是“涉重金属”或“涉危险废物”企业,应指定专业人员24小时进行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