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宗旨和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强调“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真正把安全生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
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奖惩;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等。
新《安全生产法》为有效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监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新安法较好地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对明确安全监管执法地位、强化乡镇政府及开发区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诸多现实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切实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59条,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1.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为强化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同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增加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等。
3.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当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增加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权威地位。
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对应予处罚的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终身行业禁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三、扎实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1.突出重点对象。围绕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要求,要突出对各类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乡镇街道3类重点对象的宣贯力度。
2.把握关键环节。各级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点把握新安法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新内容、新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3.广泛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企业要把新安法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要积极开展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管员及监管部门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同时,将新安法的学习纳入常规学习范围。
4.完善配套政策。清理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和执法行为,结合基础法与专业法的要求,全面清理安全生产执法文书、执法规范,凡是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需要尽快修订或者废止,并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5.深入贯彻实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将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与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检查结合起来,强化执法力度,督促新法落实。作为负综合监管职责的安监局,要明确综合监管的具体内容,指导帮助其它部门积极开展新安法的贯彻落实,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确保新安法规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