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取得明显成效。
(一)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基本形成。自2013年起,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通过对区域或行业进行网格划分,以网格为基础,明确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和人员的工作任务,在责任区块内定人、定岗、定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四级监管网络,落实相应的责任管理措施。目前,16个乡镇(街道)已全部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推进。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是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建立预防机制,从生产管理的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截至目前,全县工贸行业226家规上企业,已全部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中,二级标准化评审53家,三级标准化评审205家,累计用于标准化奖励补助资金259万元。此外,规下500万元以上2218家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同时,积极推动旅游商贸、交通运输、水电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逐步扩大标准化覆盖面。
(三)行政执法日趋规范。坚持依法行政,高度关注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清理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开展权力梳理,目前共计梳理权力93项,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二是制订执法计划,为确保监管的有序进行,根据局编制人数、企业数量、执法频率等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县政府备案;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实行三级监督制度:案源法制审核、案件法制审核和处罚集体讨论,通过三重监督,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至今无安全生产案件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发生;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制发了检查守则、办事首接等制度,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检查时的仪容、语言、流程、检查范围等行为规则,严格践行“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不越权作为,不乱作为;五是提升执法水平,不断加大培训能力,每年开展案卷评审查和案例分析,始终强化案件法制审查的严格程度,确保执法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建立了全县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推进信息技术在标准化创建、隐患排查治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应用。截至目前,全县226家规上企业,已全部完成基本信息录入;规下企业2230家,已录入2001家,完成率90%。
(五)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厘清了44个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明确了各部门安全生产管辖的职责、范围和要求,确定了共同职责,解决了以往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弊端,落实了习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
(六)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的增强。2013年,县府办发出《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了“机构完善、人员到位、职责明确、事故减少”的总要求,配备了办公场所和工作器材,对全县乡镇安监站长、安监员进行了全面培训,领取了安全生产监察资格证。2015年,2个工业园区又增设了安监站,基层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七)有效开展专项整治。近两年来,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治理、涉尘企业专项排查、“三自一保”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综合整治、“三场所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出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事故企业通报制度、事故现场会制度等,极大地震慑了违法活动。
(八)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新安法宣传工作列入2015年度重点工作,采用企业轮训、成立讲堂、各类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截至目前,安监局举行新安法讲座共计32期,安监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700余人接受培训。《今日新昌》安全天地专刊发表10期,局网站、两办信息、《今日新昌》等媒体发表新闻、资讯255条次,省市安监局网站发表信息90篇。
二、新安法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应具体化。新安法第三条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其中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较为明确具体,但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则因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直接监管不具体存在普遍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二)综合监管需要安监部门找准定位。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但具体应如何监管、怎样综合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反而因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工商贸等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本作为安监部门一项重要职能的综合监管无法有效行使。在目前情况下,尽快完善和理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监管”的管理机制,是强化政府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提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可操作性。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新安法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外,还专门明确了需由企业落实的几项具体工作。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告知制度等等。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落实新安法的要求,就是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完整过程。
三、宣贯新安法需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新安法的宣贯力度。新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新安法实施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安法赋予的执法权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新安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深入,未开展实际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新安法的学习,全面开展新安法讲座,理解并熟练应用于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二)强化安全检查,以严查促进企业学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从严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形成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义务,促使企业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三)建立新安法实施的配套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以新安法为基础,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建立相应的行政制约制度,如黑名单制度、市场准入考评制度、诚信制度、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度等等,确保企业自觉遵守法规,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四)县级媒体要主动跟进,加大宣传力度。新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单位既有法律赋予的宣传义务,又有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义务。新闻媒体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范围,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报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履行新闻监督职能,促进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