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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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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中共绍兴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现将相关规定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绍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当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50人及以上,下同),或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下同)且死亡总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 

  市直开发区、本行业(领域)当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或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 

  (三)对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整治不力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区、县(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所属乡镇(街道)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下同)且死亡总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其他乡镇(街道)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的; 

  本行业(领域)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整治不力而发生亡人事故的;

  (四)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职工人数在300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的;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亡人事故的;

  (三)对列入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

  (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对被“一票否决”的对象,作以下处理: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到“一票否决”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其中属省管干部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及时报告上级组织部门;

  (四)取消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奖补和奖励资格。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涉及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其余由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期限:属政府财政性奖补和奖励的,或属提拔任用的,为“一票否决”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属各类评优评先的,为“一票否决”情形发生的当年度。

  第九条 各级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同级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一票否决”情况。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财政性补助、评优评先等资格审查内容,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形。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各级安委会要在政府网站上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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