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天姥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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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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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纪律典型案例选登
  【编者按】为严肃换届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换届工作平稳有序、风清气正,现选编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刊发,希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张某某拉票案

  【案情介绍】

  张某某,女,中共党员,案发时任仙居县某乡妇联主席、党政办主任。

  2011年9月,仙居县某乡第十五届党委换届选举前夕,张某某参与并授意其丈夫出面,与该乡下街村党支部书记余某某、党支部副书记陈某某以及万竹王村村委主任王某某等人一起,通过打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分别向部分乡党代表打招呼,要求在换届选举中给予关照。在该乡第十五届党委换届选举中,张某某当选为党委委员。

  【定性量纪】

  张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选举中,违反党内法规规定,为使自己当选,采取打电话等方式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构成在党内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纪行为。张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当选某乡党委委员无效。

  【案例点评】

  张某某等人拉票非组织活动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选举制度,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在换届中一些干部认为打打电话、请客吃饭是小事,其实已严重违反了换届“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规定,对搞拉票选举“零容忍”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严抓纪律建设,严整不良风气,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

  【法条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张某某行贿买官案

  【案情介绍】

  张某某,女,中共党员,案发时任长春市某区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6年6、7月份,在长春市县(市、区)党委换届期间,时任某区教育局局长张某某,为确保自己能在该区领导班子换届中顺利升迁,主动通过关系结识时任长春市委副书记田某并向其行贿5万美元,希望得到关照。

  【定性量纪】

  张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谋求升迁,给予他人以财物,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点评】

  集中换届期,往往是跑要风、说情风、拉票贿选风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高发期,该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中,深刻吸取本案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周密的组织部署,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党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用高悬的纪律“利剑”斩断干扰换届的“黑手”,对换届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从严从快查处,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法条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童某某玩忽职守案

  【案情介绍】

  童某某,男,中共党员,案发时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某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时任该市市委书记童某某作为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该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定性量纪】

  童某某作为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该市人大选举某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点评】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使命,也是一场严峻的政治考验。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穿换届风气监督工作全过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正风肃纪。严格“一案双查”,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松弛、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严肃问责。

  【法条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孙某某干扰换届工作案

  【案情介绍】

  孙某某,男,中共党员,事发时系某市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6年8月12日,某市召开市委全体(扩大)会议,会上对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人选进行民主推荐,会议推荐人选中包括另一镇镇长余某某。孙某某在得知余某某入围而自己未能入围推荐人选后,为泄私愤,将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内容进行加工或杜撰,于8月13日在某论坛上发有关余某某的网帖,以此抹黑攻击余某某,试图影响换届推荐结果。截止8月15日,该网帖点击量达1000余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该市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孙某某在网帖中反映余某某的有关问题均不属实。

  【定性量纪】

  孙某某身为领导干部,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制造、传播不实信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点评】

  换届风气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换届工作的成败。中央、省、市对严肃换届纪律反复强调、三令五申,孙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此置若罔闻,为泄私愤干扰选举工作,其行为已严重妨碍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最终害人不成反害己。严明的纪律不仅是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一次重要检验。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查处违反换届纪律、干扰选举程序的种种行为,才能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法条链接】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龙某某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案

  【案情介绍】

  龙某某,男,中共党员。案发时任湖南省某市人大副主任。

  2006年11月,湖南省委组织部对龙某某进行了考察;同年12月,省委同意提名其为某市人大副主任候选人;2007年1月,某市委报经省委同意,免去其某县县委书记职务。龙某某分别于2007年1月8日、1月17日主持召开县委党委会研究通过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其中,临时动议2人,提拔不符合任职条件4人,超职数配备33人。对上述突击提拔及其他违规任用干部的问题,湖南省委组织部、某市委督促某县委进行纠正,取消了118名干部的任免决定。

  【定性量纪】

  龙某某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点评】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是主要领导换届交接期较为常见的腐败行为。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类似案件仍频繁发生,暴露了现行干部任用体制中还存在短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从上述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按照“两学一做”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自觉抵制换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倾向和腐败问题,对于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应严肃批评、坚决抵制。

  【法条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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