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儒岙某村村民徐某先后7次到南明街道警钟山、鼓山新村、七星街道七星一村等地盗窃车内物品,窃得钱包、香烟、手表、银行卡、相机、现金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62元。近日,该男子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2月份左右,徐某辞去工作,此后一直没有找到正经工作,便失去了经济来源。今年过年后,徐某苦于无钱花销,便打起了行窃的歪主意。据徐某交代,他都是选择在后半夜作案,随身携带手电筒等工具,骑着电瓶车在新昌城区内转悠,伺机寻找没锁车门或者没关车窗的车辆,盗窃车内值钱的财物。短短4个月时间,徐某成功作案7起。
今年6月7日,徐某被抓获归案。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出租屋处扣押了佳能单反数码相机等盗窃所得的赃物,其中佳能相机、镜头、车载充气泵、手提包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22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