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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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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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债务应采用合法途径
  【案情简介】

  夏某欠张某的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某日上午,张某约了其好友李某、钟某去找夏某,要求归还借款。三人在夏某经常去的网吧找到夏某,以有事要商量为由,将夏某带到了当地某酒店,威胁说:“如果你今天不还钱就休要走出酒店。”夏某拒绝,张某等三人便用衣架、皮带殴打夏某,致其轻微伤,并控制夏某不让他逃跑。直到下午,夏某感觉到,如果自己不还钱,他们三人不会放自己走。于是,对他们说,母亲开的店里有钱,他去偷偷拿出来给他们。张某三人便带夏某去了夏某母亲开的店里,夏某走进店后趁机报警。张某三人见状,即驾车逃跑。公安机关对张某、李某、钟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立案侦查。

  【律师点评】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张某、李某、钟某三人为了索取债务将债务人夏某控制在酒店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三人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市民,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千万不能采取控制债务人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讨债。否则,钱没讨回来,自己却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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