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我县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了适当提高,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30元;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720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155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调整为9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