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俞某、任甲、任乙为索要花木款,非法拘禁卢某长达近18个小时,4人共同作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近日,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袁某、任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任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3年上半年,袁某通过卢某介绍,谈了一笔生意,即为陕西西安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绿化工程提供价值58万余元的花木。卢某身兼两职,既是袁某和施工方的中间人,同时也是跟进该施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花木款项一直由卢某结算。到2013年年底,施工方支付部分花木款后,尚欠40余万元,此后袁某多次讨要,四处碰壁。2016年1月15日,袁某等人专程赶赴西安市向施工方讨要花木款,施工方态度强势,一味推诿,表示该款项由卢某负责。袁某讨债心急,不甘心就此作罢,遂与任甲等人商量,决定将卢某带回新昌索要花木款。当日中午12时左右,4人以去西安古玩市场游玩为名,将卢某带上任乙驾驶的越野车,袁某眼神示意后排的俞某和任甲控制好卢某。卢某见情势不对,欲开车门下车,坐在旁边的俞某通过猛烈拍打卢某的手臂、肩膀阻止其下车,过程中还打了卢某一个耳光。卢某眼见自身势单力薄,为求自保,再未作反抗。
在返回新昌的途中,袁某等人向卢某不断施压。次日凌晨5点45分左右,袁某等人将卢某带至新昌一酒店大厅,袁某、俞某逼迫卢某写下了欠袁某27万元花木款的欠条,并要求卢某当即支付5万元现金。卢某迫于无奈,只能求助于朋友章某。直至同日上午7时左右,袁某等人收到章某代付的5万元现金后才将卢某释放,后卢某由其朋友章某送回临海。
同年1月27日、28日,2月1日,任甲、任乙、袁某、俞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任甲、俞某、任乙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某、任甲、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任甲、俞某,任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甲、俞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任甲、任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