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成立,应当补足差额部分,但是由于王某未在离职时说明原因,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丁晓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应当在辞职时,予以说明离职的原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未说明原因,事后又来主张经济补偿金,就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员工在离职时如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辞职报告中如实说明离职的原因,也可以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