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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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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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怎能随意买卖
  【案情简介】张某平时在某网络平台开网店,有一天,其朋友项某向其透露,有个好友许某需要一些身份证用,是否可以通过其注册的网络平台买到,质量要保证,价格可以高点,保证用于合法用途。后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大量的居民身份证,并高价转卖给许某。2016年9月,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期间,许某及其同伙大量使用了从张某处购买的身份证用于住宿登记、购买火车票等。张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律师点评】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黄兴波:本案中,张某的朋友及许某虽然向张某承诺了用于合法用途,但不影响张某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平时要记得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同时,切记不要图方便或利益诱惑去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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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身份证怎能随意买卖 2017-01-17 2 2017年0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