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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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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生育保险政策又有新调整
  通讯员 吕 强

  近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对我县生育保险政策作出新的调整。其中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时,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在原来98天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为12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这一政策调整,使参保女职工从中得到了更多实惠。

  政策同时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调整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满3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调整为:“怀孕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调整后实现了与《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接。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中,流产、引产享受时间由3个月同步调整为4个月,具体补偿标准不变。

  此外,考虑到生育保险待遇的提高,为确保我县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从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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