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意义
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行政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该法先后经历了1991年、2007年、2013年三次修正和2002年一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对文物保护法进行第四次修正,使其更加适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
文物保护法不是一部热门的法律,却是一部经过四次修正、一次修订的法律。2015年修正后的文物保护法,无论是在文物保护的认识上,还是在文物的保护范围、管理职责等方面,都愈加地完善和深入。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扩大了考古发掘的文物保管单位范围。要求现场发掘的研究资料向社会敞开大门,容许公众特别是更多其他同行的研究人员尽快、公平地进入研究领域。
二是简化了文物在收藏单位之间的交换程序。从法律法规上促进文物资源有效整合,让文物活起来,彰显文物价值。
三是赋予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诸多权力和责任。文物商店的设立可不再通过国务院文物部门批准,而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再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而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取得。
从这三个特点可以看出,国家在一定层面放活了文物管理工作,以便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这对促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也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贯彻执行好文物保护法
目前,新昌共有全国文物保护1处2点,1处即大佛寺文物保护单位,2点是石弥勒佛、千佛岩;省级文物保护9处,分别是迎仙桥、沃洲山真君殿、董村水晶摩崖、回山古建群、西坑古建群、城墙、鼓山书院、三坑真君殿、天姥古驿道;县政府已公布县级文物保护7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30点;县级文物保护点91处104点。通过摸排,我县的不可移动登录文物点为720处左右,可移动馆藏文物达2400多件。
有了文物,一座城市才会有根、有魂。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文物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依法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管理好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全面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开发与保护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使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和谐一致。政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发改、建设、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历史文化的保护管理工作。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新昌人民负责、对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新昌的文物保护工作,把文物保护法贯彻真正落到实处。
三、 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积极关注和支持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县博物馆在2014年8月投入使用后,累计接待33万多人次,社会效应十分明显。但是,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还不平衡,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还不牢固,在一些部门仍存在着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不足等问题。因此,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为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文物保护法为重点,更加深入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和文物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要不断丰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宣传实效。要推动文物保护法律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积极做好面向农村和政府部门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博物馆等文博单位,要充分发掘、展示、宣传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增加人民群众的文化遗产知识,激发民族自豪感,培育广大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文物在进行爱国主义、历史文化、人文艺术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和重要功能,为全民族文明素质的提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我们要通过深入持久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活动,凝聚政府、专家、群众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积极保护文物的强大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