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梁云丽、赵利红、杨梅妃、丁晓燕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0103号至010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浩天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梁云丽工资7420元、经济补偿金9960元,赵利红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1293元,杨梅妃工资10850元、经济补偿金9041.67元,丁晓燕工资5185元、经济补偿金9960元,共计人民币56209.67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