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组织验收。县环保局将从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根据修改的《条例》,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9月20日起,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10月1日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正式发布的通知等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