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好赌,前后输掉了200多万元人民币。为赢回本钱,2016年4月某日,向妻子梁某的表弟借款150万元人民币,没有写借据,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后表弟见陈某无钱还款,就胁迫潘某和妻子一起写下了一份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现一方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另一方不知情,能否要求另一方还,或者另一方是否可以不还?
【律师点评】
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波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是一方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所借高利贷,另一方不知情,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用于赌博等,一般由借款一方偿还,但是另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陈某及陈某之妻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澳门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