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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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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依法作出处理。现将以下车辆予以公告。
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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