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作如下规定:
1.从2018年1月1日起,新立户登记的企业单位,统一按“五费合征”规定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参保。
2.原有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新招用职工,从发文之日起按“五费合征”规定登记参保。鉴于当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仍有一定规模,对原已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企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参(停)保手续,在2018年3月1日前实现“五费合征”要求。
3.2018年3月1日起仍参加单独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作“五费合征”参保处理。
4.根据新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参加建筑施工单位工伤保险及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用人单位为符合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规定的职工申报参保手续的可继续参加单项工伤保险。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