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8年02月09日 星期五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时政要闻
   第03版:今日关注
   第04版:时尚生活
   第05版:专版专刊
   第06版:民生直击
   第07版:财税之窗
   第08版:专版专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县财政局开展“青春暖流”志愿者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县财政局全力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县财政局多举措助力科技创新
【12366】热点问题解答
今日新昌财税之窗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2-09 2 2018年02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