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2.在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12万元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在进行年所得12万申报时,纳税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申报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4.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