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公交车上扒窃再获刑
  通讯员 竹鑫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四家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4月初,王某某与其堂弟来新昌找工作。两人在宾馆住了一天,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合计着干回“老本行”——到公交车上扒窃,并约定上车后各偷各的,谁偷来归谁,另一个人只要帮忙打掩护就行。

  同年4月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3路公交车上,趁车内拥挤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做遮掩,窃得被害人王女士拎包内的蓝色钱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980元和身份证等证件。当日,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列为上网逃犯。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本地以3000元为起点。但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是没有数额限制的,即使只窃得少量财物也会入刑。因此,切莫贪图便宜,伸出“第三只手”,不劳而获终将误了自己的前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时政要闻
   第03版:社会民生
   第04版:今日关注
   第05版:法治之窗
   第06版:文学副刊
   第07版:生活社区
   第08版:你拍我拍
我县突击检查消防产品
县司法局扎实推进“三服务”活动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公交车上扒窃再获刑
新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公共食堂对外公开招租公告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5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公交车上扒窃再获刑 2019-03-21 2 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