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四家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4月初,王某某与其堂弟来新昌找工作。两人在宾馆住了一天,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合计着干回“老本行”——到公交车上扒窃,并约定上车后各偷各的,谁偷来归谁,另一个人只要帮忙打掩护就行。
同年4月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3路公交车上,趁车内拥挤之际,利用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做遮掩,窃得被害人王女士拎包内的蓝色钱包一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980元和身份证等证件。当日,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列为上网逃犯。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本地以3000元为起点。但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是没有数额限制的,即使只窃得少量财物也会入刑。因此,切莫贪图便宜,伸出“第三只手”,不劳而获终将误了自己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