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丁某向朋友潘某借到人民币140000元整,同日丁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载明:今向潘某借到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现金已交付,月利率按3.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限于2018年12月5日归还本金及利息。2018年12月6日,潘某要求丁某归还本金140000元,支付利息58800元。丁某认为月利率3.5%过高,要求减至1%,双方发生争执。
【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柳怡:
本案中,双方对借贷事实无异议,但对约定的3.5%月利率是否过高、是否合法发生争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某与潘某双方约定的3.5%月利率,年利率即为42%,按其计算的利息可分为三部分: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33600元,潘某请求丁某支付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之间的为自然债务,视丁某自愿归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潘某诉至法院,将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