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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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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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毒狗被判盗窃罪获刑
  通讯员 竹鑫

  冬季家犬失窃案件屡屡发生,地点多为深夜或清晨时分人员活动较少的村庄。盗狗嫌疑人往往动作迅速,几分钟内就可以作案成功,乘车逃离,不易被人发现。一天,有村民发现,自家豢养多年的看门狗不见了,便向派出所报了警,该起偷盗家犬的案件也由此被揭开。

  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土狗案件,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俞某在镇上赶集的时候在一个老鼠药摊贩处买到了一些氰化钾(俗称“三钠”),想着等天凉了可以毒狗偷狗吃,便装在烟盒里藏在家中。“三钠”是一种剧毒化学品,动物牙齿咬到后,最快在10-20秒内便失去抵抗力。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戴着头盔,骑着一辆黑色摩托车,准备好夹有“三钠”的红烧肉,来到乡村道路偏僻无人的地方,用红烧肉引诱毒杀,成功窃得土狗三条。经鉴定,俞某共窃得土狗价值合计1425元。

  2019年1月9日,民警对被告人俞某家进行搜查,并扣押土狗三只及作案用品氰化钾颗粒七粒、夹有氰化钾的红烧肉三块。同年1月13日,被告人俞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退赔了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俞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偷狗贼通常使用的“琥珀胆碱”、“氰化钾”等物属于毒害品,狗被毒杀后,偷狗贼自己食用还是少数,更多地会销往市场、流向餐桌。而毒性残留物质仍存在于狗的血液和肌体组织中,后期加工也很难除尽。人食用后很有可能产生呕吐、头晕、腹泻等不良反应,摄入毒狗肉过多甚至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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