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9〕17号)的要求,现就医保欠费企业职工医保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年底前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暂不组织集中清缴。
二、2019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累计满2个月的,次月起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欠费单位向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补缴欠费,并将缴费凭证及时提供给新昌县医疗保障局用于登帐,登帐成功后次月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五、单位无力补缴欠费的,参保职工可在原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后选择新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