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熬燕、胥德秀工资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0)51号、52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浙新昌劳人仲案(2020)51号裁决内容如下:
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海客箱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敖燕拖欠的工资450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新昌劳人仲案(2020)52号裁决内容如下:
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海客箱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胥德秀拖欠的工资306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