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张月
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物权属性,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从法律角度说,虚拟财产属于居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这没有任何的争议,有法律依据。但关键问题是,虚拟财产散布在各个互联网平台,微信、QQ等虚拟财产含有私密空间,具有较强的隐私性,使得虚拟财产存在归属难以确认、查找困难和传递难等问题。而且,按照很多互联网企业对用户虚拟财产继承办法,虚拟财产继承人必须进行公证。根据现在公证处的作业,基本不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拒绝给虚拟财产出具公证书,有的公证机构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的要求与互联网运营平台之间的要求存在打架现象,虚拟财产公证成为无法解开的死结,这直接导致居民继承虚拟财产继承相当困难,需要耗费巨大成本。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