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黄鹏岚
2020年7月,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我弟弟要来投案。”经过核查,该男子的弟弟正是潜逃25年的抢劫案犯——阿辉(化名)。
随后,这起案件被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桩尘封近25年的抢劫案也终于落下帷幕……那么阿辉的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20世纪90年代初,“长途货车司机”可不是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在物质相对匮乏的那个年代,能够有机会和条件掌握驾驶技术,并以此为谋生手段,通常意味着能够获得不错的收入,价格高昂的新款潮流传呼机往往是他们的标配。但谁又能想到,这也招致了不法分子对他们钱财的觊觎。
1995年下半年至1996年1月期间,每当夜深人静时,阿辉便伙同阿峰等人,随身携带手动折叠刀,躲藏在常有货车途经的104国道旁边,一旦有长途货车司机停在路边休整,就立马上前。通常阿峰会先敲货车车窗,向货车驾驶员讨要香烟,一旦驾驶员摇下车窗或者打开车门,阿峰等人就以踩着轮胎、拦车等方式拖住对方,并向对方索要财物。
如果驾驶员还算配合,就直接抢走现金、传呼机等财物;如果不配合,就会采用持刀威胁和搜查等手段抢得财物。通过上述方式,阿辉、阿峰等人先后对停靠在路边的10余辆外地货车实施抢劫作案十余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阿峰等人均落网,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可唯独这个阿辉逃之夭夭。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其的追捕,并在1999年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谁曾想到案发25年后,阿辉联系家属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原来这25年间,阿辉顶用了自己哥哥的姓名一直在河北打工生活,但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网持续收紧,身份、户籍核查一直非常严格,又苦于自己身体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忍受东躲西藏的生活,阿辉最终选择结束了自己的逃亡生涯。
县检察院就阿辉抢劫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检察官说法】
犯罪道路走不得,家人自己两行泪。一时贪念,走上犯罪不归路,25年的逃亡,眼前的阳光仿佛触手可及,却始终只能躲藏在阴霾下,隐姓埋名,东躲西藏,最终身陷囹圄。
该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追诉时效
本案案发在1995年至1996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根据1979年《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根据在案证据,阿辉于1999年6月25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且根据他的供述,案发后他跑到河北,一直在河北生活,且为躲避侦查,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用他哥哥的名义在外打工。因此,可以认定为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二、刑法溯及力
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阿辉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995年至1996年,即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既没有继续也没有连续到1997年《刑法》生效后,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且1997年《刑法》中抢劫罪的附加刑重于1979年《刑法》。因此,对阿辉的定罪量刑应适用1979年《刑法》。
【法条链接】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