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新昌的陈女士与先生育有一女,小学在读。出于初中学校的考虑,打算将其父母名下的一套学区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此陈女士夫妇到县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被告知无法办理该项公证。原来,因陈女士的母亲先于其祖父母过世,去世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外祖父母也在几年前过世。陈女士的小阿姨智力有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平时在养老院生活,生活不能自理,由陈女士的大阿姨作为法定监护人予以照顾。虽然陈女士外祖父母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但由于智力残疾小阿姨的存在,现在遇到无法过户的难题。
【律师点评】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张月:上述案例的法律焦点在于小阿姨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答案是:原则上不能。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无法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这是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因此限制了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权利时的范围。房屋目前相应的份额转继承到陈女士外祖父母继承人的名下,陈女士小阿姨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不侵害继承人的权限内处分遗产,但却无权代其放弃继承,因为这侵犯了继承人的人身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