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俞帅锋
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获悉,该局向全县排污单位发出公开信,督促全县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至目前,全县已核发全国排污许可证160本,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4541家。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环境影响评价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我县将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持续开展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做到应发尽发,确保将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同时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