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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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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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条例》在申请和排污管理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我们温馨提醒全县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履行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污单位应做到持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行业类别确定管理类别,按程序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网上填报。纳入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应做到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把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面对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排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规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处以拘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

  请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在落实中遇到问题,欢迎向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咨询。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新昌贡献力量。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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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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