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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清清、赵佳杰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2)12号、20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潘清清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10月工资3547元,双倍工资2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50元,共计7297元,并要求你单位现金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赵佳杰要求你单位支付2021年10月部分工资3774.6元,双倍工资4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812.5元,共计9587.1元,并要求你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9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14时3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