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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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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记者 李帮焱

  本报讯 近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

  记者从县医保部门了解到,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20元,地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30元。同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取消门诊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门诊、急诊)就医,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标准;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非中医类50%、中医类60%提高至65%(肺结核报销比例保持70%不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已备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在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药店范围从原来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扩大至绍兴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15%;并调整慢性病门诊药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我县还放宽新生儿参保限制。非绍兴市户籍新生儿,由原政策规定“须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才可以参保,放宽为“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绍兴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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