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栽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作为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新昌县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调解网络、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在实践探索中逐步构建起一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民调解“新昌模式”,有效夯实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但随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纠纷呈现出成因复杂化、诉求多元化、类型新型化、问题专业化的趋势,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新昌,是司法行政部门亟需探讨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昌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新昌县高度重视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目前已形成覆盖广泛、结构多元的人民调解体系。当前,全县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71个(其中村居286个、镇街12个、行专11个,企事业调委会及其他62个),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611名(专职调解员52名,含县级行专18名、镇街34名)。2025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纠纷8779件,涉及金额3.33亿元,在个体层面保障公民权益,在司法层面优化资源配置,在社会层面筑牢稳定基石。
二、新昌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实践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与司法诉讼的“对抗性”不同,人民调解强调的是“和合”文化。它不仅仅关注纠纷的法律事实和责任划分,更注重通过沟通、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通过调解过程,修复破损的邻里、家庭、合作关系。这种“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对于构建守望相助、和谐融洽的基层社会共同体至关重要。
(一)聚力建强“三支队伍”,筑牢调解力量根基
一是组建专职调解队伍:夯实调解基础力量。出台《新昌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管理办法》《新昌县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细则》《新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构建了涵盖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经费保障的全链条管理体系。通过“以奖代补”将调解员身份职业化,要求调解员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调解技巧、特定的行业知识,并遵循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调解过程程序规范、文书标准、档案齐全,并有明确的准入、培训、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实现科学化管理。
二是组建公职律师队伍:提升调解专业水平。创新推出公职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施“公职律师能力提升工程”,通过“月度专题培训”“资深律师传帮带”“典型案例实战演练(以案代训)”三种形式,系统性提升公职律师的法律适用能力、调解技巧和复杂局面掌控能力。同时,建立健全“轮岗挂职锻炼”“属地就近匹配”“专家点单服务”三项机制,确保公职律师资源能够精准、高效地投入到最需要的调解场景中。截至目前,全县共配备68名公职律师,累计参与矛盾调解540余次,其中参与行政争议化解180余次,参与重难纠纷化解20余次。
三是组建村社干部队伍:强化调解神经末梢。县司法局联合县人民法院、社工部探索建立了“村社书记解纷团”机制。通过严格遴选程序,将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解纷团,实行“一人包一村(社)”的责任制,推动矛盾纠纷在村社一线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这一机制有效发挥了村社书记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成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的坚实力量。截至目前,全县已吸纳15名优秀村社书记加入解纷团,累计成功化解各类纠纷754件,调解成功率达45.2%,有力促进了基层和谐稳定。
(二)着力创新“三种模式”,拓展调解服务维度
一是“点单选人”模式:精准匹配,破解疑难。为有效解决乡镇(街道)调委会难以化解的“骨头案”“钉子案”,新昌县整合优质调解资源,从公职律师、资深专职调解员、优秀执业律师等群体中遴选79名专家,组建县级调解专家库。当基层调委会或当事人遇到久调不决的疑难复杂纠纷时,可向县人民调解协会提交“点单选人”申请。协会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专家确认并协调其下沉一线参与调解,所需费用(下沉补贴)纳入县级调解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机制顺畅运行,实现专家资源的精准投放和高效利用。
二是“智慧调解”模式:数字赋能,跨越时空。针对异地或是当事人不愿意到场的情形,依托微信、QQ等线上联系渠道,通过“线上沟通-电子签约-司法确认”的全流程数字化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例如,东茗乡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远在国外无法到场,调解员通过微信与其儿子、授权律师及被申请人连续沟通十余日,最终指导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在线签署还款协议,达成和解。
三是“起诉跟进”模式:关口前移,减少诉累。对于前期调解未果、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新昌县探索建立了“起诉跟进”调解机制。通过建立“立案信息即时报告”“案情进展实时共享”“重大情况共同研判”三项制度,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仍引导专业调解力量及时介入,在法官指导下或在诉中调解阶段开展调解工作。这种“诉中调解”模式,旨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特别是有效研商、调撤行政诉讼案件。今年以来,已累计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研商会20次,成功促成诉中调撤案件23件,共同化解行政诉讼案件12件。
(三)全力织密“三张网络”,凝聚调解协同合力
一是纵向到底的“3+N”层级网络。依托健全的县、乡(镇/街)、村(居)三级调解组织体系,构建层级清晰、职责明确、响应快速的纵向工作格局。同步培育“一镇一品”特色调解品牌,成功创成省级金牌调解工作室3家、市级3家,涌现出海燕工作室、沃洲“红柿子”、澄潭“老街坊”等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的基层样板。
二是横向到边的部门联动网络。以县司法局、县社会治理中心、县人民法院为核心支点,横向打通与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等多个重点执法部门的协作渠道,共同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先行调解网络”。通过建立“周信息互通”“月联席会商”“重大纠纷联动攻坚”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源头治理效能。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联合县人民法院等单位累计开展业务培训27场次,覆盖调解员2500余人次,培育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名、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2名。
三是多域覆盖的专业赋能网络。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已建立涵盖医疗、商事、交通事故、物业等领域的行专调委会11家。打造蕴含新昌特色的区域调解品牌“心畅调”,秉持“以心暖心、以新促畅、以信筑和”的调解宗旨,全面形成“多域协同、多元联动”的调解服务格局和“专业赋能、各具特色”的调解服务供给体系,新昌县人民调解工作迈入品牌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三、探索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在实践中,发现深化调解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协同机制有待深化、履职意识有待强化、调解规范有待提升等问题。下一步,新昌县持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通道的关键举措,也将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长治久安筑牢坚实的“前沿阵地”。
(一)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健全高效联动机制
一是发挥领导小组中枢作用。进一步强化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职能,定期召开由政法委书记主持的专题会议或调解工作协调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县社会治理中心、司法局、人民法院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协同关系。重点深化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程序衔接等方面的制度化合作。三是构建应急响应体系。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如重大项目推进、征地拆迁等),探索建立专业化、快速化、一体化的调解工作应急响应预案和联动机制,组建专项调解团队,确保涉重大利益调整、群体性风险的矛盾纠纷能够快速响应、专业介入、高效化解。
(二)压实行业主管与属地责任,激发内生动力
一是明确并压实行业主管责任。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本领域调委会的机制健全、人员选配、经费保障及业务指导培训,真正实现“行业纠纷行业管、专业问题专业调”。二是提升乡镇(街道)履职效能。强化镇(街)党(工)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保障力度。必须严格执行调解员选聘、管理、考核、退出等制度规范,严把入口关;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调解员培训、年度考核及调解组织备案等基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胜任的人员坚决依规清退。三是强化财政保障与激励。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将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足额、稳定地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案件补贴“按件计酬、据实核算、及时发放”,切实保障调解员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三)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调解核心能力
一是强化常态化专业培训。联合县人民法院、县社会治理中心及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分层分类、常态长效的调解员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更新、调解技巧提升、特定领域专业知识(如金融、知识产权等)以及复杂矛盾化解策略。形式可多样化,如专家讲座、案例研讨、模拟调解、知识竞赛、线上学习等,着力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二是优化调解队伍结构。抓住村(社区)“两委”换届契机,积极引导乡镇(街道)将有较高群众威信、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或学习能力、热心调解事业、年富力强的优秀村(社区)干部吸纳进调解队伍,尤其要充实镇街专职调解员力量。持续深化“村社书记解纷团”品牌建设,总结经验,推广复制,通过发挥“领头雁”效应,以点带面提升基层调解整体水平。三是严格规范运行管理。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加强对调解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及调解员聘任、变更、解聘等环节的动态监管和及时备案。坚决杜绝专职调解员“挪作他用”现象,确保其专注主责主业。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如浙里调解系统)加强流程监管、文书规范和质量评查,提升调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作者系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