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鸿途通讯设备商行(个体工商户):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陈樱茵、吴圆圆诉你单位工资、双倍工资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51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陈樱茵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558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900元,申请人吴圆圆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496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