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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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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新昌县悦隐酒店有限公司: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陈娇丽、张铃莉、潘英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35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陈娇丽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张铃莉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潘英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4月23日09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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