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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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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已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决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工会经费扣除凭据作出了调整。(通讯员  吕兴良  王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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