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县环保局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执法检查考核,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推进专项、日常执法检查,环保执法日趋正规化。
从1998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县环保局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逐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签订责任书形式,将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要求分解细化到各个责任科室及每个岗位。始终坚持“严考核、重落实”原则,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同时,强化现场监管,积极配合省市环保局开展“清风行动”、“飞行监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新昌江城东段整治、进管废水达标检查、医化废气专项整治、印染整治企业专项检查、中高考期间噪声检查、环保安全大检查,不断推进各项专项、日常执法检查,使环保执法逐步走向正规化。
为切实做好环保依法行政工作,县环保局逐步规范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机制,重大事项都由局党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并完善了《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配套责任制度。在日常环境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亮证、两人以上独立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离、决定处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订工作,县环保局在严格执行上级环保部门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统一规范了《环保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卷,案卷文件统一按顺序整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行政执法案卷一案一卷,法律文书齐备,装订整洁。
结合环保工作实际,2009年,县环保局出台了《新昌县环境保护局规范环保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的规定》,并在2010年7月重新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量化、细化了有关措施,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主要水污染违法行为、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裁量上,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真正做到了自由裁量“不自由”。
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县环保局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多途径、多手段、多方式监督管理,构筑了规范执法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三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处罚案件透明化。 (通讯员 王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