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除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对排污单位的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处以行政拘留。
二、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污水排放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向水体偷排化工、印染和重金属废水,或向环境倾倒化工、印染和重金属污泥,构成违法处置危险物质的,按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依法从重予以查处。
三、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行为的,对其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绍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