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新机构(包括中央部属、省属驻新单位)及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1.征收的人数依据
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按本单位2010年12月底在职在岗职工总数为依据计算申报。
2.计征标准工资
参照县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本县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新昌实际,确定2011年度计征标准工资为11000元。
3.征收的计算方法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统一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计征标准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计征标准工资×100%。
三、认证手续
2011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请于6月1日-6月30日(双休日除外)到新昌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2011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在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残疾人证原件;
2.用人单位2011年4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原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2011年5月份打印件);
5.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员汇总表》。
四、缴纳方法
1.申报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征收。2011年度,各用人单位应通过地税因特网服务系统申报缴纳,或直接向县地税局第一或第二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征缴期限。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3.困难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致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向县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认证地点:
新昌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新叶新村4幢222(石城大酒店斜对面)联系电话:86028751
申报地点:
第一税务分局地址:鼓山中路118号财税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86022667
第二税务分局地址: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3层
联系电话:86162812
附件:《残疾人就业人员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