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县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中,凡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但总额不得超过我县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通讯员 姜利锋)